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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签章管理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7-23  浏览次数:2438
 
建造〔2013〕203号
 
各县(市、区)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文件质量,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文件签章管理通知如下: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二、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三、注册(资格)证书和执业(从业)印章是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凭证,应当由工程造价人员本人保管、使用。执业(从业)印章由注册机关统一制作,自行刻制或印章过期的,执业(从业)印章无效。
    四、工程造价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工程造价人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字盖执业(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文件格式统一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附录B至附录L计价表格。工程造价文件封面和扉页的签字盖章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方能生效
    (一)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文件时,由建设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或从业印章,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印章
    (二)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时,由施工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或从业印章。
    (三)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编制、核对工程造价文件时,由委托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发承包双方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应盖单位公章和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或从业印章,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或核对人栏签字盖执业印章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计量、计价、签证等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应由发承包双方各自授权的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建造、监理、造价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加盖本人执业或从业印章
    七、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竣工结算审核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发现送审的工程造价文件签章不全;编审人员不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注册造价人员;核对人员不是编审人员本人时,应要求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纠正,并将违法违规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造价管理部门
    八、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造价管理部门在受理工程造价文件备案,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工程造价人员提供注册(资格)证书和执业(从业)印章;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文件的人员;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九、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造价管理部门发现工程造价编审人员无证执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资格)证书或执业(从业)印章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注销注册(资格)证书和执业(从业)印章等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滁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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