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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项目“八公开”》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6-17  浏览次数:1841
 

          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项目“八公开”》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容(城管)局,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滁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

       为贯彻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办事效率,我厅对2011年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进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确认、其他权力项目“八公开”相关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项目“八公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联系人:严春;联系电话:0551-62999768;传真:0551-62999766;邮箱:ahzjtck@126.com

 

                                                                                                                                      2016年1月29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项目“八公开”行政审批项目

 

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项目“八公开”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一级初审)

     (一)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二)申报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3份)。

2.资信材料(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务报告复印件)。

3.人员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4.业绩材料(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及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证明,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并登录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填报企业相关基本信息,上传由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内容表”(不需要上传申报材料其他扫描件)。

2.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网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企业也可自行报送)。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审查不同意的,申请人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审批结果查询”栏目查询具体原因。

5.公示期满后,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将初审意见函及申报材料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申请人也可自行报送)。

注:

经审查不同意的办件,企业如有异议需要陈述,可在陈述期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陈述一次(未及时陈述或陈述未通过的企业,可重新申报)。企业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上传,经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上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证件形式和许可时效

1.证件形式:资质证书;

2.许可时效:3年。

(八)年检要求

无。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一级初审)

(一)办理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

2.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二)申报条件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申报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3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5.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7.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8.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物业管理企业无违反十三项禁止行为的证明。

9.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内容表”。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并登录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填报企业相关基本信息,上传由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内容表”(不需要上传申报材料其他扫描件)。

2.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网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企业也可自行报送)。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审查不同意的,申请人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审批结果查询”栏目查询具体原因。

5.公示期满后,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将初审意见函及申报材料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申请人也可自行报送)。

注:

经审查不同意的办件,企业如有异议需要陈述,可在陈述期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陈述一次(未及时陈述或陈述未通过的企业,可重新申报)。企业相关陈述材料,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上传,经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上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证件形式和许可时效

1.证件形式:资质证书;

2.许可时效:3年。

(八)年检要求

无。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一级)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二)申报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申报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2.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4.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1)注册证书、身份证;

(2)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①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②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离退休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

 ③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

 ④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证明及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5.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

6.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证明。

7.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证明。

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延续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登录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填报企业相关基本信息,上传申报材料。

2.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验有关原件,网上签署初审意见;经初审同意的,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审查不同意的,申请人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审批结果查询”栏目查询具体原因。

5.予以许可的,申请人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受理通知单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注:

经审查不同意的办件,企业如有异议需要陈述,可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陈述一次(未及时陈述或陈述未通过的企业,可重新申报)。企业需将相关陈述材料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上传,由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证件形式和许可时效

1.证件形式:资质证书;

2.许可时效:3年。

(八)年检要求

无。

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62999765、62999767;

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邮政编码:23000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项目“八公开”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二、申报条件

1.甲级资质:

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的申报条件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在“办事大厅”栏目中查询。

2.乙级资质:

(1)具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丙级资质:

(1)具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4)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5)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4.其他要求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3)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可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填写、申报、打印(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联系电话:010-88018266、88018268)。

3.经审核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等。

4.经审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及工作简历。

5.经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专职人员应有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近3个月以上的缴费明细等证明材料;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应有原职称评审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联系电话)。

6.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证明材料(合同)。

7.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工作场所等附件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以上材料均须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扫描上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登录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填报相关基本信息,上传提交有关材料。

2.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经初审同意的,网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审查不同意的,申请人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审批结果查询”栏目查询具体原因。

5.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资质证书;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同意后,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注:

经审查不同意的办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如有异议需要陈述,可在陈述期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陈述一次(未及时陈述或陈述未通过的,可重新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将相关陈述材料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上传,由市、省直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证件形式和许可时效

1.证件形式:资质证书;

2.许可时效:5年。

八、年检要求

无。

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62999765、62999767;

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邮政编码:230002。 

 

省级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八公开”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二、申报条件

由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含电子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3.项目所在地的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内容应包括:

(1)项目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情况;

(2)项目拟选位置周边用地的现状及规划情况;

(3)项目的规划建设要求。

 4.项目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尾矿库、化学危险品等重大安全事项的,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的意见;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应提供相应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相关部门意见应是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提出的明确意见)。

5.项目拟选址地区的法定城乡规划相关图件1张(A3规格,需标注建设项目拟选的具体位置、走向、范围,项目所在地的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6.项目拟选位置地形图3张,用红色实线标注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或线位(A3规格,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至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中1张需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7.属于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或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和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审查通过文件。

8.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城乡规划及申报要求的,出具选址初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图;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另行选址或补充相关材料;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补充选址论证报告和相关工作要求。

3.建设单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

4.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间内作出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6.申请人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受理通知单到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证件形式和许可时效

1.证件形式:选址意见书;

2.许可时效:无。

八、年检要求

无。

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62999765、62999767;

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邮政编码:230002。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项目“八公开”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5〕67号)确定的,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2.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人员的资质、资格应符合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申报材料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超限情况表(5份)。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15〕67号)规定的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 (5份)。

3.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5份)。

5.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5份)。

6.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7.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方案。

8.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

注: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办件,建设单位重新申报需提供如下材料: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超限情况表一式2份。

2.不合格部分的补正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间内作出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申请人持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受理通知单到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专项审查结果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证件形式和许可时效

1.证件形式:审查结果通知书;

2.许可时效:无。

八、年检要求

无。

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62999765、62999767;

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邮政编码:23000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项目“八公开”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2014]159号)。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同时应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管企业”),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资质。

2.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消防等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资质。

(三)申报材料

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传下述材料扫描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资产证明文件;

5.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

6.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

7.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8.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本省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报材料的所有扫描件(扫描件应清晰),提交至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

(1)直管企业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资质,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直接向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

(2)其他企业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事项,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

2.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原件,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经初审同意的,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传至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

5.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资质证书(申请人也可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领取);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2个工作日(不含公示5个工作日)。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消防等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资质核准事项:42个工作日(不含公示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七)证件形式和许可时效

1.证件形式:资质证书;

2.许可时效:5年。

(八)年检要求

无。

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62999765、62999767;

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

邮政编码:230002。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一)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丙级、劳务资质)

1.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申报条件

凡在安徽省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具体申报条件详见下列相关规定及标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5〕54号);

(8)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3.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5)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6)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技术工人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0)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11)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1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

(6)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7)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9)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技术工人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1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2)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6)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7)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技术工人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1)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6)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7)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9)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

(10)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申请重新核定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需上交);

(3)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4)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有关决议文件,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等。

――企业吸收合并、整体改制后,申请资质证书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7)原企业工商注销登记和资质证书注销的证明材料;

(8)企业章程复印件;

(9)企业吸收合并、整体改制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工程勘察业绩的承接与合并等情况;

(10)企业吸收合并、整体改制有关决议文件,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等。

――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证书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

(4)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5)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按简单变更原则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8)企业章程复印件;

(9)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③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④地址变更的,提供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材料要求:

(1)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应登录“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由申报系统生成《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等其他表格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

(2)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除可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表格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材料均须扫描后通过申报系统网上传送。

(3)申请资质证书变更,须全部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包括《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和其他附件材料。申报材料应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分类编号和页码范围;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扫描,不得有缺页。

(4)各类申请事项申报材料复印件、扫描件均应盖有申报企业公章,注册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扫描件均应盖有注册执业人员个人执业印章;申报材料中要求个人签名的,须本人手签;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印章)或签名的材料无效。

(5)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须加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业绩,也可加盖市、省直管县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公章)。

4.办理程序

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1)申请人登录“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填报企业相关基本信息,上传提交有关材料,携带全部申报材料包括相关证件原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组织业绩核查,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经初审同意的,网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注: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在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现场办理。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公示;审查不同意的,申请人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审批结果查询”栏目查询具体原因,并可在陈述期内进行一次陈述。

(5)予以许可的,申请人持本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身份证明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说明:

①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延续,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

②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更换人员或业绩。陈述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通过“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上传陈述材料,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逾期未提交陈述材料或陈述未通过的,可重新申报,不得再次陈述。

5.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7.证件形式和许可时效

(1)证件形式:资质证书;

(2)许可时效:5年。

8.年检要求

无。

 

(二)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乙级及以下,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乙级资质除外)

1.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申报条件

凡在安徽省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具体申报条件详见下列相关规定及标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3)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

(5)《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

(6)建设部、商务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9)《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5〕54号);

(10)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3.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5)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6)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除需提交上述1所列的(1)-(12)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4)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材料,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个人注册资格有关材料(详见建设部、商务部建市〔2007〕18号);

(5)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6)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7)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9)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1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

(6)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7)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6)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7)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申请重新核定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需上交);

(3)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4)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有关决议文件,包括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等。

――企业吸收合并、整体改制后,申请资质证书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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