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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07-19  浏览次数:2557
 
 
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组织实施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信用评价企业范围:
    1、本省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乙级资质的企业(不含暂乙级);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
    第六条  信用评价依据:
    1、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等规定;
    2、“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和造价员管理系统数据库中记录的企业基本信息;
    3、企业咨询合同、咨询成果文件、业务报表等;
    4、有关年度考核、质量专项检查等各项考核结果;
    5、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记录证明文件;
    6、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7、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文件;
    8、查证属实的举报和投诉;
    9、社会调查结果;
    10、其他相关依据。
    第七条  信用评价内容:
    1、资质状况;
    2、经营管理;
    3、咨询成果质量;
    4、信用记录。
    第八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基本分,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值为限;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不良行为在考核总分中扣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九条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70-85分(含70分);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70分(含60分)。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信用评价只打分,不评定等级,评分结果作为其总公司信用评价依据。
    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得分总值为100分,其中总公司占70%,分支机构占30%,即:总公司最终得分=总公司评价得分×70%+∑n分支机构评价得分/n×30%。
    凡总公司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其分支机构必须参加同期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程序:
    1、企业申请:参评企业填写《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按照《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顺序编排目录、装订成册。
    2、市级初评:各市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企业的业绩信用进行调查,并到企业实地考核打分,形成初评意见,网上公示后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3、省级复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复查小组对各市初评意见进行实地复查。
    4、评审公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形成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受理实名书面投诉举报,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核查,并做出结论。
    5、发证授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经公示的企业信用等级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记录在“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供社会查询。向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并授牌,信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省、市级信用评价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5人,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内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其资质状况满足不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与标准条件的,及在考核评价期内发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之一的,不予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已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评。因虚假申报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参加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建议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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