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函〔2018〕272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缩减最高投标限价备案项目范围,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提升项目服务水平。现就办理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减备案项目范围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除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外,对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再要求进行最高投标限价备案。
二、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公开相关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升项目服务水平
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