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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09-13  浏览次数:2217
 

滁政办〔201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强化精品意识,加快改革创新,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壮大建筑业规模,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现代化新滁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筑业行政许可、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工程建造方式、建筑劳务用工机制等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监管体制更加健全,市场活力明显增强,建筑品质显著提升,建筑业外向度进一步提高,全市建筑业增加值达140亿元,年产值超过5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1家以上,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蓬勃发展。

  二、深化简政放权改革

  (三)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或2项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和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装配施工能力,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支持其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对已经取消的园林绿化等资质的企业,支持其向市政公用等相关资质企业转变。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人员执业资格和项目管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四)推行建设项目“一站式”服务。整合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办理、证书自助打印”,全面落实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严格实行中介服务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市场有序竞争、企业自主选择、中介规范服务、政府有效监管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体系。(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建设委、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信息办等)

  (五)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审批(核准)信息、招标投标过程信息、履约及其变更信息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互联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现对市场交易主体和投标等信息共享,强化对招标投标行为、评标行为和标后的在线监管。强化电子化招投标,加快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允许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对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企业参与相应项目建设。引导本地优质企业与央企、国企、知名民企合作,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进一步完善技术、质量、服务、品牌、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办法。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以下优质优价奖励条款内容:获得“鲁班奖”的,由建设单位给予施工企业工程造价2%的奖励;获得“黄山杯”的,由建设单位给予施工企业工程造价1%的奖励;获得“琅琊杯”的,由建设单位给予施工企业工程造价0.2%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按同级质量奖的50%给予施工企业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市公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公安局、市重点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

  三、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六)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应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加强示范引领,以市场化的方式,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等)

  (七)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程要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到2020年,培育3家以上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公管局等)

  (八)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进建造方式转变,加快培育设计、生产、施工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证装配式建筑发展合理用地;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支持;科技部门应积极支持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施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创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税务局等)

  (九)提升建筑设计水平。按照“适用、安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原则,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和绿色低碳环保,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自2018年起,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原则上全面采用BIM技术。(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重点局等)

  四、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业企业跨行业、跨专业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在全省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建筑业龙头企业。推选10家诚信良好、实力较强、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业企业作为我市“龙头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并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各部门要积极推荐我市龙头企业与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准入,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市重点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公管局等)

  (十一)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利用现有开发园区,建设具有区域特色、创新型建筑产业园区,打造建筑经济新亮点。努力发展总部经济,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地方政府应按招商引资等相关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本地建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总部的,同等享受优惠政策。(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招商局等)

  (十二)加强建筑业科技创新。推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推进施工技术创新。大力推行绿色施工,降低建筑产品资源能源消耗。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为建设单位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鼓励建设单位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重点局等)

  (十三)实施“走出去”战略。持续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支持我市“走出去”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拓展外地市场。支持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与专业承包、劳务公司合作,组建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体化的联合体,共同拓展外地建筑市场。加快建立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协调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咨询、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法律服务等全方位协调服务。(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滁州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

  五、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四)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和监管平台,建立覆盖所有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库和信用服务系统,并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制度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共享机制。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应占一定权重。(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

  (十五)加强履约管理。有效发挥履约担保作用,推行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凡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指导依法签约,规范合同行为,监督合同双方履行招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建立重大项目、重大领域联合检查机制,推进项目履约及其变更信息公开。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公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

  (十六)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保障机制,约束建设单位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企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相应的建筑务工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转入施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专户。审计机关依法加强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局、市公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审计局等)

  (十七)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落实建筑业“营改增”税收过渡政策,完善抵扣链条,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任何单位不得拒绝。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欠款清理偿还工作,预防发生新的拖欠,保护承包企业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量保证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局、市公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滁州银监分局、市税务局等)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八)强化人才支撑。落实建筑业企业培训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采取合作、订单培养、市场化等方式,培养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技术工人。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技术人才、专技人才和技术工人,引进人员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待遇。(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编办等) 

  (十九)改革劳务用工制度。加快造就适应现代建筑业发展的产业工人队伍,大力发展以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引导和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登记,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使用专业作业企业技术工人。(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

  (二十)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强化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全面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差异化工资保证金缴存办法,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通过银行按月足额发放,积极探索建立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兑付。建立健全与建筑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牵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局、市公安局等)

  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二十一)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建设工程“两书一牌”和质量信息档案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处罚结果通过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

  (二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政府监管部门、建筑业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六项机制”,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加强安全防护,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现场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局、市公安局等)

  (二十三)全面提高监管效能。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第三方检测。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强化层级监管,开展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情况的督查,加强对各地监督机构履职能力等考核。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和担保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

  八、保障措施

  (二十四)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规划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管局、滁州银监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建筑业发展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加快建筑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做好综合服务,形成推动建筑业发展的强大合力。(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等)

  (二十五)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工程建设特点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增信融资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局、市国土房产局、滁州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等)

  (二十六)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正向激励。

  1. 支持企业升级发展。

  (1)鼓励本地企业升级和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的奖励2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的奖励50万元;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晋升为住建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取得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甲级监理资质和甲级造价咨询资质的本地企业各奖励20万元。

  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享受以上同等奖励政策。

  (2)激励企业加快发展。企业年度纳税额(指企业税收入库级次所对应金库当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清缴往年欠税、滞纳金等,下同)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5%计算奖励;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计算奖励。同时,对企业年度纳税额超出上年部分每增加100万元,给予5万元计算奖励。

  2. 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1)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奖励总承包单位50万元,奖励主要参建(专业承包)单位10万元;获省、部级质量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10万元。获市级(设区市)质量奖项的,奖励总承包单位2万元。同一工程多次获奖的,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2)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创成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3万元;创成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2万元。

  3. 鼓励科技创新。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奖励30万元。

  (3)获国家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并且由市科技局组织申报的,下同),本市建筑业企业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获省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建筑业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

  (5)建筑业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6)对当年在软件、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含BIM)开发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硬件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软件实际投资额按30%给予奖励,单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硬件实际投资额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嵌入设备购买等支出。软件实际投资额是指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软件购买支出和软件升级服务费等)。

  (7)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鼓励人才培养。

  (1)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按政策规定对新录用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5. 鼓励企业拓展省外业务。

  对新开拓一个省外市场(以地级市为范围)的企业,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到2亿元以上(专业公司5000万元以上),并开工完成产值3000万元以上(专业公司1000万元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税收的,给予奖励3万元。

  本实施意见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由企业属地财政负责落实。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七)开展绩效考核。市政府将建筑业发展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规建、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建筑业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加强考核。每年应分析、考核、通报政府投资工程应缴建筑业增值税地方留成和转移情况,对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县(市、区)及建设单位给予通报和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管局、市重点局等)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滁政〔2014〕6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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