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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4-16  浏览次数:2306
 

 

关于开展2015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建人函〔2015〕41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和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三)申报程序。市县非国有建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初审。驻外省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评审材料(含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聘书、实绩材料等)的真实性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和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服务中心负全责。符合条件需转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说明转岗原因,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三)对照条件,严格审核。市县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成册,连同委托评审函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驻外建筑企业申报相应的职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服务中心统一汇总报送。为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在本单位公示其申报材料,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须由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在申报评审表“申报材料公示情况”栏如实填写公示情况,否则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将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四)非国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范围。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精神,非国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我省非国有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效。取得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非国有经济组织中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自定待遇。若调离非国有经济组织,须重新申报参加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后,用人单位方可聘任。非国有建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申报参加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按照皖人发〔1999〕46号规定:对取得非国有评审的高、中级职称者申报评审社会化职称可比照社会化评审的中、初级职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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