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2016〕12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各示范项目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建科〔2015〕215号)、《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923号)等文件要求,经申报、评审、公示,确定了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起步区)2个城区以及物质科学综合交叉实验研究平台等25个项目列入2016年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名单见附件1、2)。为做好示范项目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绿色建筑单体示范项目建设要求
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申报方案确定的绿色建筑示范星级进行规划设计,在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并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安徽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应会同设计、咨询单位尽快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拟建示范项目应在施工图审查通过3月内完成评价标识工作,在建示范项目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评价标识工作;施工过程中应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并按照绿色施工要求,减少施工环境影响、降低施工能源资源消耗。
二、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要求
各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应依据《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试行)》要求,明确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并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城乡规划,加快推进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结合各自绿色生态城区特点,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试点示范内容,有序安排项目建设。把示范城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因地制宜加快生态城区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制定出台相应激励措施,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
三、加强示范项目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建设,切实加强对示范项目的跟踪指导、服务和监管,确保示范成效。要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为抓手,深入推进当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以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的抓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加强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监管,落实示范项目季报制度(报表见附件3、附件4),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上季度当地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2012-2015年在建的示范项目)。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四、做好示范项目经验总结和宣传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总结示范工作经验,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开辟专栏和宣贯培训会等多种方式,开展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策及示范成效宣传;指导督促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总结,明确、量化示范项目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指标,并将相关内容在项目销售、施工现场予以展示。
联系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朱 力 0551-62871529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江 腾 0551-68150404
附件:1.2016年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名单
2.2016年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名单
3.安徽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季报表
4.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季报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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