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函〔2016〕1364号
合肥、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第四次防汛会商会议要求,现就做好城市水灾受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在建工程灾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水灾受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受灾地区要在前期老楼危楼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开展城市水灾受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制定工作计划,对受淹时间较长的成片住宅和学校、医院、车站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建筑要重点排查,确保安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县(区)房屋安全排查进行技术支援。
根据房屋受损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即分为允许群众返回居住、实施修缮加固措施、进行拆除等三类。第一类房屋损坏小,无安全隐患即同意群众返回居住;第二类对房屋有结构损坏,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提出修缮加固方案,有组织地实施修缮加固措施,修缮加固后方可让群众返回居住,确保灾民居住的安全和减少灾民的经济损失;第三类对在水灾中浸泡时间过长、结构损坏严重、经检测安全无法保证的房屋,应予拆除,坚决杜绝水退后因居住受损房屋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在建工程灾后复工安全管理工作
受灾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抓好汛期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事故发生。有条件复工的地区,要开展一次在建工程灾后复工专项安全检查。施工、监理企业要对每个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灾后复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特别是对易受暴雨影响的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外墙脚手架、基坑工程、宿舍围墙等,要检查到位。检查必须要留有排查、整改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检查中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经施工、监理企业安全检查的,一律不准复工。
三、统计上报城市既有房屋和在建工程水灾受损状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城市既有房屋和在建工程水灾受损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掌握受损情况。
城市既有房屋受灾情况排查分为三种类型: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一般损坏房屋(房屋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在建工程受灾情况统计主要统计因灾停工项目、经济损失等数据。
受灾地区要认真填报城市既有房屋和在建工程水灾受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请于7月16日前将电子文档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董理论,电话:0551-62871505,邮箱:732895442@qq.com。
附件:1.城市既有房屋水灾受损情况统计表
2.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受灾情况统计表
2016年7月11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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