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16〕16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财政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各市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容(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点工程局、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滁州市房屋征收安置办,马鞍山市土地征收管理局,铜陵市水务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安徽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分别由相关厅(局)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日常联络,分工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受理举报投诉,上报月度清理规范工作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及工作总结。
二、启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再排查再清理工作。一是全面排查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二是全面排查清理与各类保证金有关的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排查清理,2016年12月上旬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三是要在2016年8月8日前重点厘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并将清查情况报清理规范保证金办公室。
三、切实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对于纳入安徽省预选名录的工程建设诚信企业,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先行推行银行保函管理制度和保证保险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应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我省“走出去”工程建设企业给予保函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确保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12月上旬返还完毕,建筑业企业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政府、法院等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应于到期前1个月进行警示;确保按时返还。
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专项督查工作。8月底前,各市需要完成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自查自纠工作,9月15日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成三个督查组对各市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中如发现违规新设保证金项目的典型案例,将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对工作积极的部门,将予以通报表扬。
六、严格保留的保证金管理。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要求,实行差异化管理。
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市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8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及工作总结。并于2017年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于2016年8月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551-62871504;投诉举报电话:0551-62871513;邮箱:anhuijianshe@163.com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略)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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