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16〕23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工商(工商质监)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6〕1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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