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字〔2017〕57号
各县(市、区)规建局,相关建筑业企业:
为切实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事后监管,根据我处2017年工作目标任务,现就开展2017年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市〔2015〕169号 )等。
二、检查范围
2017年6月30日前,由我市颁发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新设立和资质增项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资质。
三、检查内容
1、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有技术装备要求的资质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2、企业市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3、企业取得资质后生产经营情况及2016年统计年报、2017年一、二季度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四、检查时间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7年8月1日-8月20日;
(二)主管部门核查阶段:2017年8月20日至9月30日,我处及各县(市)规建部门开展对所辖企业的动态检查工作。9月20日后,我处对各县(市)实地抽查。
五、检查形式
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核查企业资质信息、人员信息(未实名认证的人员不予认可)、业绩信息和信用信息等,收集安全监督、市场稽查、统计报表等部门反馈信息,随机实地抽查(含各县、市)。
六、检查要求
(一)各企业要应认真对照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以及建筑市场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开展自查,认真整改完善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中企业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及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二)各企业应认真细致开展企业自查工作,逐项认真填写资质动态核查表(见附件),市辖区企业自查情况于2017年8月20日前,发至处市场科邮箱309781336@qq.com。各县(市)规建局于9月20日前将辖区内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汇总上报至处市场科。
七、检查不合格情形认定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将认定为不合格:
(一)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
(二)市场、现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企业取得资质后生产经营处于异常状态的企业;
(四)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五)未开展自查工作的;
(六)拒不接受或配合检查的;
(七)其他应认定为检查不合格情况的。
八、检查结果处理
对企业已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责令企业整改并在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信息网予以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上报市规建委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附件: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核查企业名单
滁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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