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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湖县经济开发区龙安商贸小区安置房质量问题有关情况的通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05-03  浏览次数:2247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湖县经济开发区龙安商贸小区安置房质量问题有关情况的通报
建质函〔2011〕126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管局(招投标中心、交易中心),宿松、广德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湖县经济开发区龙安商贸小区安置房质量问题有关情况的通报》(皖政办秘〔201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省政府通报的要求,结合如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特别要注重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回迁安置房、校舍等民生工程的质量监管。凡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未经施工许可的工程一律不许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责任。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进一步明确监管内容和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二、强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职责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本辖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职责,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建设单位不准以明显低于同类建筑合理造价的价格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勘察、设计单位不仅要在设计阶段坚持强制性技术标准,在施工过程以及竣工验收阶段也要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执行,切实履行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质量监理职责,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旁站、巡检、平行检验制度,项目总监要坚决落实带班值班制度和考勤打卡制度;施工单位要切实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按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未经原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审查同意,不准随意更改原设计文件要求。各市相关主管部门对造成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追究。
   三、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部位质量检查的频次,对民生工程不仅要检查主体结构的质量,同时也要注重对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查,最大限度地消除质量通病和各类质量隐患。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或可能引起群体性质量投诉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挂牌督办,并及时报送我厅备案。
   四、大力推行招投标环节工程质量优质优先、优质优价
    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要按照我厅印发的《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建标〔2010〕193),大力推行工程招投标环节工程质量优质优先、优质优价。采用最低价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标的要加强成本价评审与判定,不得低于成本价中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成本得到保障。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湖县经济开发区龙安商贸小区安置房质量问题有关情况的通报》(皖政办秘〔201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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